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品不构成犯罪?
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品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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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时间:2016-11-09 16: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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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同他人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既要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又要对相关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是否相同或相近作出判断。但是,类似商品的认定,并非作相关商品物理属性的纯粹客观比较,而主要考虑商标能否共存,能否有效避免商品来源混淆。对于诉争商标非常近似,共存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对类似商品的认定不应过于严苛、机械。